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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礼花与被告廖继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5-06-18 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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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尹礼花,女,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洞口县人,住隆回县西洋江镇米家村十组。

  委托代理人许剑川,隆回县西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继将,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西洋江镇米家村十组。

  原告尹礼花与被告廖继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独任审判,书记员肖湘川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礼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剑川、被告廖继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难以建立;2006年正月12日,原告尹礼花离家出走。自此,原、被告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2006年正月12日离家出走属实,双方会不会和好是原告的事,小孩不能由原告抚养,原告要离婚,要承担6万元的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及户籍资料,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夫妻关系。

  2、原告代理人对原告尹礼花的问话记录。原告陈述她是由人做媒于2002年元月9日在西洋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她大部分时间住在娘家。2006年正月12日双方吵架后,她就离家出走。2007年至2008年她3次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被告家2006年家里失火,嫁妆全部烧毁。

  3、对被告廖继将的问话记录。被告陈述原告2006年正月离家出走后两人分居,至今有3年多时间,原告多次提出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两人已无法和好,只好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由原告承担抚养费6万元,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嫁妆也在2006年正月初八的火灾中烧掉了。

  4、对廖名石的问话记录。廖名石系被告父亲,他证明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2005年因外面有闲言,说原告与某某有关系,两人关系就不好了,2006年正月家中发生火灾,原告的嫁妆全部烧毁了,原告离家外出,两人分居有2年多时间,发展到这一地步,人留不到,心也留不到,两人只有离婚了,但要原告出一点抚养费。

  5、对肖晚玉的调查记录。肖晚玉系被告之亲戚,肖晚玉证明原、被告婚后头两年关系较好,后村里有原告的闲言碎语,两人关系就不好了,2005年原告提出离婚,两人分居3年了。

  6、对尹孝伟的调查记录。尹孝伟系原告父亲,他证明原、被告结婚时原告不太愿意,在原告母亲的再三要求下才结婚的。后被告乱讲原告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关系就不好了,2006年正月两人分居,至今有3年多时间,两人也只有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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