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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6-08-20 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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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苏某某因为其丈夫郭某某在婚后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结识了外地籍女子粟某并发展婚外情,疏于照料家中年幼儿子,郭某某没有尽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在多次劝告无果的情况下,苏某某请曹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郭某某的婚姻关系,并取得儿子的抚养权。

  案情分析:

  曹律师从郭某某与粟某婚外情的通话记录,手机录音,新生儿证明,苏某某的儿子住院医疗消费收据等材料一方面证实苏某某一人承担照料儿子的重担,另一方面证明郭某某婚外情的真实性。

  审判结果:

  准予苏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苏某某携带抚养,郭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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