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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引发夫妻离婚纠纷事件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6-01-30 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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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振江,男,1970年3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濮阳县胡状乡谷马羡村人。

  被告李翠英,女,1972年9月生,汉族,文盲,农民,濮阳县五星乡李楼村人。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登记结婚,于1995年9月22日生一女名瑞聪(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常因原告是否有第三者发生纠纷。2001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打工处居住,回家后被告服毒,经抢救脱险,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在原告家的个人财产有:三组合柜、大立柜、写字台、八仙桌、条几、双人沙发、小吃饭桌各一件。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堂屋三间(价值7500元)、金星牌彩色21英寸电视机一台(价值400元),原、被告及原告父母、祖母5人的共同财产有:一间大厅(价值2500元)、大门(价值300元)、院墙和猪圈(价值500元)。

  审判: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并生育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常因事发生纠纷,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辩称,原告有第三者插足,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但被告生活困难,原告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振江与被告李翠英离婚。

  二、婚生女孩瑞聪由被告李翠英抚养,原告李振江承担抚养费5956.50元。

  三、被告李翠英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四、共同财产折抵后,李振江付给李翠英3950元。

  五、原告及其父母、祖母、被告五人共有的一间大厅、大门、院墙、猪圈,李翠英应有的份额归李振江所有,由李振江付给李翠英660元。

  六、原告李振江付给被告李翠英生活帮助金6000元。

  七、原、被告其它诉求不予认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判决准予离婚。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故原告应承担孩子的抚育费。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保护妇女的原则,被告生活困难,原告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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