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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5-04-25 17:04:07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采取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按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实践中,必须严格把握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13、217-22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7-309、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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