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逃避对其雇员受伤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与妻子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归男方承担。受害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受害者的诉讼主张。
被告刘某是一工程承包人 ,被告宋某曾系被告刘某之妻,原告王某系其雇员,2011年6月13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坠落的脚手架砸伤头部,后经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2012年5月份,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后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此时被告提交了两人于2011年10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及银行存款均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均由男方承担。”
原告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两被告明知应承担赔偿义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刘某与被告宋某于2011年10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无效。五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应该为其雇员王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明显存在恶意损害原告王某利益的情形,上述两被告对财产的处理,应当认定无效,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