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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6-09-30 15: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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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7月7日法民字第8号悉。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一方偷越国境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经我院研究认为: 在国内的一方持对方的离婚信件,申请离婚,应调查男女双方是否已发展到非离不可的程度,如果双方感情尚好,一方越境(是违法的)是因目前生活上的一些问题引起的,应进行教育尽可能不要准其离婚;否则可以准予办理离婚手续,但也须查明出境一方来信的真实情况。至于办理离婚手续问题,因均是双方同意离婚,也不一定须要人民法院判决,可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之规定,到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明即可。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法民字第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些中国籍的朝鲜族因一方偷越国境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其中有的是跑到朝鲜的一方,给在我国内的一方来信提出要求离婚,而在我国内的一方即持此信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也有的是在我国内的一方提出,并取得跑到朝鲜的一方的同意后,持双方的来往信件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根据我们领会你院(61)民他字第16号函示我院对何玉猛与金英子离婚案件处理精神,对这类案件是可以给办理离婚手续的。惟对跑到朝鲜境内的当事人判决文书送达值得研究。沈阳市院意见,可交在我国内的一方当事人代寄。我们觉得,合法送达应取得对方当事人收到的回证附卷,才发生判决确定之效力,这样做,把握不大。不如由法院用双挂号信,直接寄给在朝鲜境内的当事人,以便取得邮局回执为凭。是否合适,或用其他办法送达,请予指示。 196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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