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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6-09-18 15: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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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 “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 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据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我省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二、对于少数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一,《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转送起诉或者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1981年至1983年内可再延长半个月 第三,《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再延长半个月 第四,《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再延长半个月 三、对于个别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按照上列延长办案期限仍不能终结的,可分别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山西省公安厅审核,并提出延长办案期限的具体意见,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逐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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