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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5-07-09 14: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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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谭翠英,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建东村永久组249号。

  被告杨建军,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建东村永久组249号。

  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谭翠英诉被告杨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翠英诉称:原、被告双方结婚以后,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杨建军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8年7月1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8月10日生育男孩杨存,杨存现在外打工。因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2004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翠英与被告杨建军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建的两层楼房中第一层三间房屋及屋内财产归被告杨建军所有,第二层三间房屋及屋内财产归原告谭翠英所有,被告杨建军应保障原告谭翠英上下楼的正常通行;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翠英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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