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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6-02-17 1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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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萍,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学校教师,住东营市北二路胜利石油学校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印,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东辛采油厂机关车队司机,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王春萍因与被上诉人谷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春萍与被上诉人谷印离婚。

  二、婚生女谷嫦娟由上诉人王春萍独自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六0”型住宅楼一套、钢琴一架、“雅马哈”电子琴一台、“春兰”壁挂式空调一台、“长虹”25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586型微机一台、“樱花”电热水器一台、真皮沙发一套(一大二小)、双人席梦思床一张、“三星”800手机一部、书柜一个、电视柜一个、“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三开门“将军”电冰箱一台、“三星”微波炉一台、双人席梦思床一张、“诺基亚”328型手机一部归上诉人王春萍所有。

  四、东营区胜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归上诉人王春萍所有。

  五、共同债务:欠胜利石油学校50000元由上诉人王春萍偿还;欠刘利泽5000元、殷永才18000元、薛振志12000元、崔兆勇25000元由被上诉人谷印偿还。

  六、上诉人王春萍支付被上诉人谷印人民币50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40元均由上诉人王春萍负担。房屋价值鉴定费由被上诉人谷印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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