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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再婚不准生育法院裁定协议无效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5-02-28 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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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李红与赵刚没熬过“七年之痒”,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4岁的孩子玲玲由母亲李红抚养,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玲玲身上和不使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此后,李红一直恪守约定,独自抚养着玲玲。  2005年10月赵刚经人介绍与张英结婚,张英此前也经历了一段短暂的婚姻,但没有孩子。张英一直想有个自己的孩子。经过与赵刚反复沟通,赵刚终于同意。张英在今年2月产下一子。得知前夫生了孩子,李红非常气愤,以赵刚违约为由起诉,索要违约金2万元。  “我有不允许再生孩子的协议!”今年6月,南京高淳县法院,李红站在原告席上理直气壮地说。  离婚协议的一款约定,就真的能限制生育权吗?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法院同时认为,离婚协议如果限制了前夫赵刚的生育权,也必然限制赵刚现任妻子张英的合法生育权,因此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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