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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前后矛盾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5-09-10 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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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前后ì盾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因前夫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κ女士将前夫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期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κ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双方婚生之女所有,但现在王先生却明确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故其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涉诉房屋。

  王先生辩称,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等已经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先约定归女儿所有,其后又约定归其所有,故后者约定应当视为对前者约定的变更,涉诉房屋应归其所有,故其不同意κ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屋系κ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双方对涉诉房屋的分割做出了前后ì盾的约定,无法从中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相关约定应属无效,故涉诉房 屋应当重新予以分割。鉴于房屋现由王先生居住使用。最后,法院判令涉诉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同时王先生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κ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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