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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房产归小孩所有,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房屋仍然属于原产权人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6-07-26 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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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在深圳市某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婚前钱某在深圳市某区某花园有一套房子。好景不常,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七条之规定,钱某婚前的房子赠与同王某生育的女儿。后来原告钱某向银行贷款做生意,但是运气不佳,血本无归,于是想到赠与给女儿的房子,心想:反正女儿还小,以后等赚了钱之后再给她买套新房。于是钱某与王某协商,王某表示坚决不同意,并将门锁进行更换。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所有,产权人并未发生变化。

  案情分析:

  赠与合同一般属于诺成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故本案中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并未生效。由于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的房产赠与给自己女儿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故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房屋的所有权。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根据:

  《婚姻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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