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张彬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成都知名律师 >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联系我们

  • 姓名:张彬
  • 手机:18980003656
  • 邮箱:3144301388@qq.com
  • 证号:15101200010606831
  • 律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楼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文章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lawcdzmls.com/   时间:2015-12-31 10:12:04

分享到:0

上诉人赵X因与被上诉人孙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赵X与孙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赵X子由孙X直接抚养,待孩子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赵X于2009年8月1日前为赵X子购买房屋一套,价值不低于480000元,如未能按期购房,则赵X直接支付赵X子480000元。上述房产或款项作为赵X子的抚养费,归赵X子所有,未经赵X子同意,其他人不得处分;双方共有的伊兰特轿车一辆归孙X所有;

  四、赵X可随时探视赵X子,孙X应予以协助;

  五、因解决赵X与孙X之间的离婚纠纷,濮阳县X信用社麻X为孙X出具的250000元借条作废;孙X为赵X所有贷款提供的担保,孙X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切由赵X承担;赵X为孙X出具的所有承诺、保证、欠条全部作废;

  六、双方其他无争执;

  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8元,共计3863元由赵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法律咨询热线:
18980003656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